一、评选标准:
1.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。
2.热爱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有明确的荣辱观、是非观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遵纪守法,在思想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。
3.严格按照“六自”学生品牌形象要求自己,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4.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在各学科的学习中有一定的表率作用,学科总成绩优秀,受到各学科教师好评。
5.热爱劳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成绩显著。
6.热心于班级、学校及社会工作,积极为同学服务,关心集体,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。
7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体育达标成绩优良。
8.获得区、市、国家级表彰,或在校级以上刊物多次发表文章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选。
9.“校园十佳”评选每学年度进行一次。
10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评:
(1)受到通报(含通报)以上批评或处分;
(2)每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现象。
二、评选审定办法
1.由班主任与班委会、团支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。
2.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意见,确定一名班级人选。
3.经全班评议通过后,班主任将班级人选及相关事迹材料(概括介绍其主要事迹、主要特点、取得成绩)上报学年主任。
4.学年主任经过综合评定确定初选人员名单(不超过班级总数的50%)。
5.学校经过综合评定确定复选入围名单(不超过15人)。
6.对初选人员详细优秀事迹(类报告文学形式)进行全校宣传。参考学生投票情况确定“校园十佳”名单。
7.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。
8.表彰同学的申报材料装入学生档案。
三、评选要求
1.“校园十佳”评选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,因此,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树立典型、学习先进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。
2.各班、各年级要加强对资格审定工作的领导,坚持原则、严格标准、实事求是,做好资格审定工作,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奖。
3.获奖学生的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“上学期开学典礼”上举行。
4.“校园十佳”产生后,在各级评先、评优及升学推荐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,“校园十佳”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。